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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标准已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08-06 10:35:43 评论(0)条

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59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为50分—54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南疆四地州50分—54分的,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标注“南疆四地州”,仅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四、达到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五、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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