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试题考点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所得计税时的减免
1、允许抵免的情形:(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注意】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论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还是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其持股比例≥20%。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办法:
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 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抵免限额:
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即抵免限额=我国税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题回顾】
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
A.10万元
B.12万元
C.30万元
D.79万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汇算清缴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00)×25%=7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可全额扣除。境内已预缴25万元,则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75-20(境外实纳税额)-25(预缴额)=30(万元)。
中级会计职称章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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