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河北考区)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考生: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5号)要求,结合全省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现将全省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日期调整为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8月29日至9月4日 9月9日至9月10日 |
8:30-11:30 |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7:30 |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仍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共3批次,各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9月5日至7日 |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
13:30-15:45 财务管理 | |
18:00-20:00 经济法 |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及时长不变,仍为2020年9月6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关于考务日程安排
(一)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2.2020年8月24日-28日,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3.2020年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组织考试。
4.2020年9月30日,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冀时办”手机APP上公布考试成绩。
5.2020年10月26日前,各市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考人员报名条件审核工作。
(二)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20年8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无纸化考试考生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数学公式操作建议及公式和符号输入方法介绍。
2.2020年8月31日-9月4日,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8月31日-9月6日,高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3.2020年9月5日-7日组织考试。
4.2020年10月17日,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冀时办”手机APP上公布考试成绩。
5.2020年11月13日前,各市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条件审核工作。
三、关于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应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一)考生应在8月15日前申领“河北健康码”,并自我健康观察 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考前如实填写《疫情防控承诺书》。
点击查看: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防疫工作考前须知
(二)考生可提前90分钟进入考点,提前60分钟验证入场。考生通过体温检测通道时,应保持人员间隔大于1米,有序接受体温测量,亮绿码或扫码进入考场。“河北健康码”为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对体温超过37.3°C的 考生须进行复检,仍超37.3°C的,交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判断。
1.来自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河北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考试。“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可拨打省级服务热线“12345”进行查询),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凡因在14天内健康监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风险等级调整为低风险未满14天的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如无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如有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于考前14天抵达河北,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且期间不得离开河北,并按照河北省疫情防控措施纳入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出具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均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
3.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的考生,应当主动向参考地考试机构报告,且河北健康码为“绿码”,方可参加考试。
4.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试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上述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但是在进场验证和监考员进行身份核查时须摘除口罩主动配合。如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是否具备参加考试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继续参加考试,并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处置。
请广大考生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考试前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出行,以免影响考试。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防范措施,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疫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考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根据疫情防控和考务工作安排的属地原则,考生备考、参考及考试通过后资格审核的具体要求,应按照本地区考试公告执行。
五、咨询电话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
石家庄: 0311-86689404
唐 山: 0315-2510080
秦皇岛: 0335-3918690
邯 郸: 0310-3055759
邢 台: 0319-2222058
保 定: 0312-5176536
张家口: 0313-2033227
承 德: 0314-2256171
沧 州: 0317-2012545
廊 坊: 0316-2638023
衡 水: 0318-2166530
定 州: 0312-2331326
辛 集: 0311-83222394
(二)高级资格考试
河北省: 0311-66650301
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