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8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内容合法:即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3、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得变更、撤销。
4、合同的形式合法: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1、无效合同: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可撤销的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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