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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6】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
(1)国际收支: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外汇市场表现为外汇需求大于供给,从而引起外汇升值、本币贬值;反之,国际收支顺差会导致外汇贬值、本币升值。
(2)相对通货膨胀率
(3)相对利率
(4)总需求与总供给
(5)市场预期
(主要掌握作用机制和方向)
【考点27】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
按照计量学一般分类方法,可将所采用的计量尺度 由低级到高级 由粗略到精确分为四个层次:
1、定类尺度:最粗略、计量层次最低的计量尺度。定类尺度是按照客观现象的某种属性对其进行分类或分组,各类各组之间的关系是并列、平等而且互相排斥的。
2、定序尺度:对客观现象各类之间的等级差或顺序差的一种测度。利用定序尺度不仅可以将研究对象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且可以反映各类的优劣、量的大小或顺序。
3、定距尺度:对客观现象类别或次序之间间距的测度。不但可以用数字表示客观现象各类别的不同和顺序大小的差异,而且可以用确切的数值反映客观现象之间在量方面的差异。
4、定比尺度:在定距尺度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比较基数,然后将两种相关的数加以对比而形成的相对数(或平均数),用于反映客观现象的结构、比重、速度、密度等数量关系。
【考点28】统计调查的方式
在我国,常用的统计调查的方式有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普查
1、含义:为某一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
(1)世界各国一般都定期进行各种普查,以便掌握有关国情国力的基本统计数据。
(2)主要用于了解处于某一时点状态上的社会经济现象的基本全貌。
2、特点:
(1)普查通常是一次性的或周期性的。
①普查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常需要间隔较长的时间,一般每隔10年或5年进行一次。
②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在尾数3、8的年份实施;
③人口普查逢0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逢6的年份进行,均为每10年一次。(此处的数值3/8/0/6为常考点)
(2)一般需要规定统一的标准调查时间,以避免调查数据的重复或遗漏,保证普查结果的准确性。
(3)数据一般比较准确,规范化程度较高,可以为抽样调查或其他调查提供基本依据。
(4)使用范围比较窄,只能调查一些最基本及特定的现象。
抽样调查
1、含义: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并根据样本调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非全面调查。(抽样调查是实际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调查方式和方法。)
2、特点
(1)经济性:调查的工作量小,是抽样调查的一个最显著优点。
(2)时效性强:可以迅速、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3)适应面广:如产品质量检验、农产品实验、医药的临床实验。
(4)准确性高:登记误差往往很小。
重点调查
1、含义: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在所要调查的总体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的调查。
2、重点调查的适用范围很广。
3、调查的目的只要求了解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不要求掌握全面数据,而调查少数重点单位就能满足需要时,采用重点调查比较适宜。
典型调查
1、含义:典型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有意识地选择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或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的调查。
2、主要作用:
(1)弥补全面调查的不足;(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验证全面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例如,在一次重大普查之后,可以选择若干个典型单位,检查统计数据的准确程度。
3、优点:灵活机动、通过少数典型单位即可取得深入翔实的统计资料。
4、不足:受“有意识地选出若干有代表性单位“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主观认识的影响。必须和其他调查结合起来使用,才能避免出现片面性。(注意区分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考点29】加权综合指数
(弄懂拉氏指数和帕氏指数原理和计算公式)
(一)基期加权综合指数——拉氏指数(“拉基”)
1864年德国学者拉斯贝尔斯提出的,是在计算一组项目的综合指数时,把作为权数的各变量值固定在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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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2】借贷记账法下的会计账户结构
【考点33】对账
(要做到看到题干信息能对应是账证/账账/账实)
账证核对
指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核对
指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1)总分类账簿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2)总分类账簿与所属明细分类账簿核对。
(3)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核对。
(4)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
账实核对
指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有数额之间的核对。包括:
(1)库存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是否相符。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一般至少1个月核对一次。(“1个月”常考核单选)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考点3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类型主要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3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4、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
【考点3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意区分委托代理终止和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考点3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
②违约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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