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逃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
1/10股,1/3董或监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
《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由1/10以上代表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5.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6.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独立董事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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