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考点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1)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只有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重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提供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限定为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①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③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⑤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提示】
①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注意以下内容】
①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⑤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⑥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⑦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⑧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生活服务
①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无形资产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
5.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进口货物
7.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8.兼营行为
(1)含义:兼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考点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行销售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的规定同增值税)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釆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2.自产自用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卷烟
①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②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③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 50000 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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