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商法是在适应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发展而来的特别法,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该种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四)经济法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在承认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手段以克服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缺陷。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的说明,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等内容都属于经济法部门。
(五)社会法
1、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包括两个方面:
①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
②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六)刑法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
①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无论何种社会关系领域,只要发生犯罪行为,都受刑法调整。
②强制性最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分别针对三类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我国还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我国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
2、非诉讼程序在纠纷解决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1)我国制定了仲裁法,作为有效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2)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纠纷解决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相关调解和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上述7个法律部门,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结果。一方面,部分法律规范的部门划分仍有合理性的争议;另一方面,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某些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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