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新增第6点,其他内容有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处。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裁决结果等,最大限度地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4.高效原则。高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对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包括受理申请,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及执行各环节都应及时。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6.为民原则。为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防止违法行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7.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加重复议申请人的负担,也不得减损复议申请人既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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